航标对支持水运、渔业、海洋开发和国防建设等具有重要作用。中国海事局对我国沿海航标实行统一管理与维护。内河航标有交通管理部门下属航道管理机构进行建设、管理和养护。随着航运的发展,天然标志如山峰、岛屿等渐渐不能满足船舶航行的需要,航标就是在这种情况下逐步发展起来的。航标设置在通航水域及其附近,用以表示航道、锚地、碍航物、浅滩等,或作为定位、转向的标志等等。航标也用以传送信号,如标示水深,预告风情,指挥狭窄水道交通等。永jiu性航标的位置、特征、灯质、信号等都载入各国出版的航标表和海图。
标志的灯质
在国际浮标制度中,陕西助航标志,除方位标志外,对其它标志的灯质均未规定其详,而在我国国家标准(GB4696-1999)中则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专用标志
在我国国家标准(GB4696-1999)中,例举了专用标志的7种用途,助航标志批发,即锚地、禁航区、海上作业区、分道通航区、水中构筑物、娱乐区和水产作业区等。为了便于识别和使用,助航标志批发,规定各种专用标志应在标体明显处漆以特殊标记。
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
我国在国际航标协会浮标制度(A地区)的基础上,依据等效采用原则,于1999年制定了《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国家标准(GB4696-1999),并已于2000年4月1日付诸实施。
该标准适用于中国海区及其海港、通海河口的所有浮标和水中固定标志(不包括灯塔、扇形光灯标、导标、灯船和大型助航浮标)。水中固定标志是指水中的立标和灯桩,标志的基础或标身的一部分被平均大潮高潮淹没,如果其作用与浮标相同,则其颜色、顶标和灯质也都与相应的浮标或灯浮标一致。国家标准(GB4696-1999)的标志种类、性质和设置方法均与国际航标协会浮标制度(A地区)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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