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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2018-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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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铁岭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 [2001] 61)和市委、市政府决定,设置铁岭市国土资源局,县处级建制。铁岭市国土资源是主管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职能调整:
    (一)划出职能
    不再承担协同水行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下水资源的职能。

    (二)划入的职能
    1.原市土地管理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
    2.原市矿管局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
    3.原市计委制定国土规划和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的职能。
    4.原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国有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全市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和矿产勘查任务,交给直属地质勘查事业单位承担。
    2.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基础信息和资源利用情况、变化趋势的动态数据收集、技术处理及预测分析等职能,交给下属事业单位承担。
    3.不再承担地热、矿泉水勘查报告的审批职能。
    4.不再承担经销矿产品许可证的审批职能。
    5.不再承担矿产资源补偿费纳登记的审批职能。
    6.实行政企分开,国土资源局不从事土地、矿产资源的经营活动,不再管理企业及企业生产经营开发活动。

    (四)强化的职能
    市国土资源局要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加强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尤其要加强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保障全市人民生活和现代化建设当前和长远发展的需要。

    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并贯彻实施办法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政策;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制定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及规范性文件。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质调查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报市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
    (三)监督检查全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资源、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的合法权益,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四)拟定并实施全市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管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确保耕地面积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五)管理全市城乡地籍地政工作,贯彻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等工作。
       (六)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实施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对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七)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测评;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报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全市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在授权范围内,依法审批对外合作勘查、开采区块;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质资料汇交;依法实施全市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管理地勘成果;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负责全市地质调查综合统一管理工作。
    (九)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热及矿泉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
    (十)安排并监督检查国家、省、市拨给的地勘费和其他资金。
    (十一)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系方式
    铁岭市国土资源局
    电话: 0410-4847902
    传真:0410-4848897
    邮编:1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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