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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2018-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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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共韶关市委、韶关市人民政府的通知》(韶市联〔2009〕18号),设立韶关市统计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城乡居民收入调查统计方面的相关职责。   
    (三)加强对全市各地、各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综合协调,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统计标准和统计数据发布的管理。   
    (四)加强生产总值等主要指标下管一级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方法制度和法律法规,拟订统计工作规划和调查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组织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实施,指导全市统计工作。   
    (二)组织实施全市及各县(市、区)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市及各县(市、区)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市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市情市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市情市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城乡居民收入等统计调查;综合整理旅游、对外经济、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能源、投资、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   
    (六)组织全市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七)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八)依法审批或者备案各县(市、区)、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全市涉外调查活动。   
    (九)协助管理各县(市、区)统计局局长和副局长;统一管理县(市、区)政府统计部门统计事业费;指导全市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组织全市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认定工作和统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十)建立并管理全市统计信息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指导各县(市、区)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的实施工作,指导全市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一)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统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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