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根据市局工作要求制定辖区内监督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辖区内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工作;及时上报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开展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3、负责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开展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活动。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及其违法行为;参与药品、医疗器械质量抽验工作;
4、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秩序。依法开展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监测。组织实施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中药材、中药饮片购销规则。
5、负责对辖区内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戒毒药品、放射性药品及人体疫苗的监督管理;
6、负责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工作的开展;指导各监测点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报告;
7、受市局委托开展对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制剂室、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核发、变更、换证、补证及许可证监督检查等工作;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负责药品和医疗器械有关的统计工作。
8、监督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中药材生产企业及医疗机构制剂室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组织开展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质量体系工作监督考核。
9、负责涉及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质量举报投诉的受理,查办及回告等工作,负责辖区内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的信访接待工作。
10、协同区工商、物价、卫生、计生、公安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的工作。
11、利用监督管理手段,配合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国家医药产业政策。将监督管理寓于服务之中,不断改善本辖区医药经济发展软环境。
12、机关党组织的职责执行从属地区党委的有关规定。
13、承办市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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