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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室优待条件

    2019-03-09 09:01:15 次阅读 稿源:互联网
    《清室优待前提》,亦称《优待清室前提》,是1911年辛亥革命后,清朝当局与中华平易近国临时当局拟定的关于清朝宗室退位后的相干保护办法之协定文件。
      经由两方代表的协商,中华平易近国临时当局在1912年2月9日向清当局函送有关清朝皇帝退位的优待前提的修改案,12日由隆裕太后宣布,次日宣统帝颁布退位圣旨,清朝正式灭亡,然则在内廷依然保持着一个清王朝残存下来的逊清皇室小朝廷。此优待前提于1924年在北京政变中被冯玉祥撕毁,冯氏控制的北京当局宣布《修改清室优待前提》,此后宣统帝不再被尊为皇帝。
      五 先筹八旗生计,于未筹定之前,“八旗兵弁俸饷”仍然支放。
      1912年2月12日宣布的《清室优待前提》内容如下:
      大年夜清皇帝辞位之后优待之前提
      今因大年夜清皇帝宣布赞成“共和国体”,中华平易近国于大年夜清皇帝辞位之后,优待前提如下:
      一 大年夜清皇帝辞位之后,“尊号仍存不废”。中华平易近国以“待各外国君主之礼”相待。
      二 大年夜清皇帝辞位之后,岁用 四百万两 ,俟改铸新币后,改为四百万元,此款由中华平易近国拨用。
      三 大年夜清皇帝辞位之后,“暂居宫禁”,日后移居颐和园,侍卫人等,照常留用。
      第四条 清室之宗庙陵寝永远奉祀,由平易近国酌设卫兵妥为保护;
      四 大年夜清皇帝辞位之后,其宗庙、陵寝,永远奉祀,由中华平易近国酌设卫兵,妥慎保护。
      五 德宗陵寝未落成程,如制妥修,其奉安典礼,仍如旧制。所有实用经费,并由中华平易近国支出。
      六 以前宫内所用各项执事人员,可照常留用,惟今后不得再招宦官。
      七 大年夜清皇帝辞位之后,其“原有之私产,由中华平易近国特别保护”。
      八 原有之禁卫军,归中华平易近国陆军部编制,额数俸饷,仍如其旧。
      清皇族待遇之前提
      一 “清王公世爵,概仍其旧”。
      二 清皇族对于中华平易近国国度之公权及私权,与公平易近一致。
      三 “清皇族私产,一体保护”。
      四 “清皇族免当兵之义务”。
      四 王公中有生计过艰者,设法代筹生计。
      满、蒙、回、藏各族待遇之前提
      一 与汉人平等。
      三 “王公世爵,概仍其旧”。
      二 “保护其私有家当”。
      六 早年营业栖身等限制,一律蠲除,各州县听其自由入籍。
      七 满、蒙、回、藏原有之宗教,听其自由崇奉。
      修改清室优待前提
      1924年11月5日冯玉祥将逊帝皇室逐出紫禁城时,以平易近国当局的名义、以逊帝自愿的来由宣布了《修改清室优待前提》,实际将原《清室优待前提》中保存“小朝廷”的前提废除。修改条则包含:
      第一条 大年夜清宣统帝从刻期起永远废除皇帝尊号,与中华平易近国公平易近在司法上享有一致一切之权力;
      第二条 自本前提修改后,平易近国当局每年补贴清室家用五十万元,并特支出二百万元创办北京贫平易近工厂,尽先收留旗籍贫平易近;
      第三条 清室应按照原优待前提第三条,刻期移出宫禁,今后得自由选择住居,但平易近国当局仍负保护义务;
      第五条 清室私产归清室完全享有,平易近国当局当为特别保护,其一切公产应归平易近国当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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