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安装充电站如果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宣城充电站,司法解释将这种行为认定为是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七)项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的业主同意。从这个角度来说,如果打着便民的名义,但实际上是一种经营活动,只知会业委会,或者发一份意见征询函,恐怕是远远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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