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行政诉讼可以和解吗?
最z高人民法z院公布的《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撤诉规定),为各级人民法z院处理行政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这对官、民来说无疑都是非常有利的。律师讲法:
现行行政诉讼法尽管规定人民法z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z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行政诉讼程序时间,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z院裁定。”
这就为人民法z院通过协调方式妥善解决行政案件,预留了制度空间。人民法z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z法或者明显不当,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建议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后可以申请撤诉。实践证明,某些行政争议单纯通过法z院的判决来处理,往往社会效果并不见得很好;有的案件虽然审结了,但是问题并没有彻底z解决。因此,探索并实行和解撤诉制度,对于妥善化解行政争议具有更加积极的作用。
人民法z院审查原告申请撤诉并裁定准许撤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二是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案件管辖法z院,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广州番禺区行政诉讼,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三是被告已经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人民法z院;四是第三人无异议。只有同时符合上述条件,人民法z院才能准许撤诉。
广州提起行政诉讼以谁为被告
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z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z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z院通知参加诉讼。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z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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