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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赔偿律师顾问服务、广东工伤赔偿律师、鑫霆 工伤认定

    2018-07-28 20:12:14 次阅读 稿源:非官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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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富诚物流南海分公司与梁才活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I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主张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劳动者应当提供“工作证”、“服务证”、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证明其需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的是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由用人单位给付劳动报酬。本案中,梁英周、虞娇兰主张梁才活与富诚物流南海分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向法院提交了收款收据、相片、见工介绍信、甘永斯的询问笔录、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大沥派出所对谢龙邦、谢显宏、谢庆炎所作的讯问笔录、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3)佛南法刑初字第480号刑事判决书、工资单等。而富诚物流南海分公司则认为梁才活是由黄法攀聘请,其与梁才活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此向法院提交了黄法攀的证明、挂I靠协议书、场地临时借用协议、现金收入凭单等。首先,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大沥派出所对谢龙邦、谢显宏、谢庆炎所作的讯问笔录是梁才活发生事故后第I一时间所作的笔录,谢龙邦、谢显宏、谢庆炎的笔录所反映的情况可相互印证,广东工伤赔偿律师,真实反映了本案的客观事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其次,富诚物流南海分公司主张梁才活由黄法攀聘请,为此而提供的证明、挂I靠协议书、场地临时借用协议等证据均是由黄法攀出具或签订,但对于梁才活由黄法攀聘请、管理、发放工资等存在用工关系的证据并未向法院提交。故本院对富诚物流南海分公司主张梁才活与黄法攀存在雇佣关系的主张依法不予采纳。对于富诚物流南海分公司在二审期间申请调取黄法攀在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大沥派出所的笔录,因富诚物流南海分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黄法攀与梁才活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故即使黄法攀所作的笔录陈述其与梁才活存在雇佣关系,也无法证明双方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故本院对富诚物流南海分公司的上述申请依法不予支持。再次,梁英周、虞娇兰为证明梁才活是由富诚物流南海分公司招聘,提交了收款收据、相片、见工介绍信等证据,富诚物流南海分公司予以否认但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反驳。且梁才活在富诚物流南海分公司的营业场所生活及工作,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属于富诚物流南海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和业务组成部分,以及结合梁英周、虞娇兰提交的证据,可证实富诚物流南海分公司与梁才活存在劳动关系。综上,本院采信梁英周、虞娇兰的主张,确认富诚物流南海分公司与梁才活于2012年9月23日至2012年10月1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审法院对此处理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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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3民初4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怎么找工伤赔偿律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彭英建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彭英建负担。

    判后,上诉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雇赔偿金112200元,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服从原审判决,工伤赔偿律师顾问服务,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对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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