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a. 在承办代理、辩护业务期间,以影响案件办理结果为目的,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
b. 利用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特殊关系,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c. 以对案件进行歪曲、不实、有误导性的宣传或者诋毁有关办案机关和工作人员以及对方当事人声誉等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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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执邢法规定:
第四十八条 【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高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五十条 【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查证属实的,由高院核准,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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