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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复核案件辩护_尊知律所_陕西复核案件辩护

    2018-10-13 06:32:22 次阅读 稿源:非官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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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国初到刑诉法颁布前。死刑核准权最早出现在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中。根据该法11条规定,高院对高院作出的死刑终审判决有核准权,高院对中级人民法院死刑总审判决和当事人未上诉的基层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的死刑判决有核准权。而1957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出决议将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高院行使。58年高院又将死缓案件的核准权交由高院行使。显然,立法者在这一阶段的“收”和“放”的举措都表明其在该程序所要达到的公正和效率两大诉讼目标之间的抉择和倾向。这一阶段的死刑复核程序从总体上来看,监督层次关系明晰,合理且有度。







    死刑案件不能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规定与死刑判决自动上诉的规定相结合,保证了死刑案件的判决权和复核权由高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不能由高院和高院初审的规定又保证了所有死刑案件都是在经过了两级审理以后才赶往第三审程序的,充分发挥了三审级的纠错功能,大限度地保障了死刑案件的公正判决。

    死刑案件的三级审理都有严格的期限限制,而且三审终审后判决已经生效,其后的死刑缓期和执行复核程序只是判决生效后延缓执行以作为慎待生命的手段,这将避免无期限限制的死刑复核制度所造成的死刑判决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的现象出现。


      死刑复核是死刑案件特有的程序,但需要注意的是,它不是三审,在法院看来,只是一种内部的审核程序,律师在这个阶段只是提出意见。因为死刑复核程序不是正式的审判,也不会开庭。虽然在2013年的时候曾经有过一个死刑复核开庭的特例,就是河北的阳坊镇抢劫故意杀ren案,但说是开庭,实际上只是有控辩审三方在场,对死刑复核阶段才出现的新的重要的证人进行了出庭质证,而且自此之后,法院复核案件就再没有开庭的案例了。可见这个案子只是一个实验,实验的结果是法院否定了开庭的这种方式,因此,死刑复核开庭仍然只是一个例外,不是常理。正是由于法院对死刑复核的这样定位,造成了死刑复核程序,不管是从法律上,还是在实务中都产生了很多特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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