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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信】 西瓜足迹陷抄袭风波或被起诉 微信要担责吗?

    2018-06-08 08:03:24 次阅读 稿源:零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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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瓜足迹陷抄袭风波或被起诉 微信要担责吗?

    “西瓜足迹”(左)与“脚步地图”(右)的界面相似。

    6月初,一款名叫“西瓜足迹”的小程序成功制造了朋友圈刷屏现象。选择自己的“足迹”来点亮中国地图,并显示用户本人曾踏足过多少个省区,多少座城市,超越了百分之多少的用户。不过,随后因“涉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这款小程序被微信暂停服务。

    赵恩彪是另一款小程序———“脚步地图”的开发者,他在“西瓜足迹”火爆的同时公开指出,“西瓜足迹”抄袭了其开发的小程序,要求“抄袭者”将该小游戏产品下架,并向其进行书面道歉和经济赔偿。

    “开始界面几乎一模一样的”,“我一开始以为脚步地图改版了”,不少网友在谈及“抄袭风波”时表示,两款小程序从界面上看确实有很多相似之处。

    “西瓜足迹”的开发者、南京回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戴宏民曾向媒体表示,“西瓜足迹”没有抄袭,只有借鉴。在交流中,戴宏民表示近期不方便对“抄袭风波”作出回应,南都记者获知其公司目前基本运行正常,仍在继续招聘。“我不接受借鉴的说法”,赵恩彪告诉南都记者,目前他已经委托了上海的律师协助其进行取证,打算将涉嫌侵权者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小程序、小游戏已成为新的流量入口,赵恩彪表示,游戏维权一直都是行业面临的一大难点。“互联网行业的侵权很容易,一旦出来一个东西很容易就被抄袭了,这也是一个现象。关键原因还是打击力度小,违法成本低,取证较难。比如侵权方可以通过抄袭产品做流量变现,在不对外公布的情况下,维权的一方很难知道他获利的具体数字,很难取证。”

    赵恩彪称,因为“西瓜足迹”的火爆,造成其创造的“脚步地图”失去了最佳导流机会,平台应该进一步完善事前审核。“我觉得平台没有尽到审核义务,两个小程序长得那么像,审核人员怎么能让后来者就这样上线了呢?”

    据赵恩彪介绍,自己打造“脚步地图”历时两个月20天,由他本人亲自设计,外包团队负责开发,初衷是为了给自己的公众号导流。“我喜欢看地图,‘脚步地图’的灵感来源于此。由于以前出差较多,我会在笔记本上记录每一个新去的城市。写人物传记时,每篇文章下面也会有这个人的人生足迹图。”2018年1月20日,“脚步地图”小程序正式上线。之后,赵恩彪向国家版权局申请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赵恩彪表示,自己作为原创者将坚持维权到底,也希望国家加大对侵权者的惩罚力度。

    三问网络侵权

    1为何“数字作品”易被侵权?

    与传统作品相比,数字作品的载体更加多样,具有更易复制、快捷传播、难以遏制、难以实际销毁等特点。

    “侵权屡禁不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国目前尚未真正建立起自觉尊重版权的意识,立法对版权保护尚有不足之处,还有执法不够彻底。”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主任田子军告诉南都记者,数字形式的作品一旦被复制,其遭受的损失往往是难以统计的,消除影响的效果也难以令人满意。一旦盗版猖獗而难以遏制,则不仅在个案中对著作权完成严重的损害,同时也会严重打击创作热情,制约创作创新。

    制约数字文化产业生态良性发展的阻碍,在田子军看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我国尚未建立惩罚性侵权责任,对侵权人的打击力度相当有限;二是著作权侵权行政执法只限于危害公共利益的案件,普通的侵权个案无法享受行政保护的待遇;三是尚未建立侵权案件律师费转付制度,侵权人不怕冗长和高成本的诉讼,反而是权利人担心诉讼成本得不到转嫁。

    2原创者为何称维权难?

    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都有其特有的棘手之处。

    以网络游戏为例,有观点称我国游戏行业在高速发展过程中暴露出很多问题,法律业界在针对相关侵权问题上还未给出清晰界定,规则和边界仍需要多方去继续探讨。

    网游行业常见的侵权行为包括像素化、Q版化、方块化等“换皮”、借助广告进行虚假宣传、利用其他网游关键词导流,截取其他游戏画面作为下载入口引流等。对于维权者来说,“举证难”是诉讼过程中最难攻克的堡垒。游戏业内人士表示,举证困难主要体现在收集侵权证据难和索赔证据难,还有就是维权周期长,赔偿金额低。

    北京德崇智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管理合伙人李刚曾表示,未来的网络游戏纠纷将会以更多样的形式出现。“目前网络游戏的诉讼基本只涉及著作权纠纷、商标权纠纷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但从现在各大公司的知识产权布局来看,专利布局是很重要的一环。可以预见,未来的网络游戏纠纷一定会包含版权之争、商标之争、专利之争等多种方式。”

    3 平台是否要为侵权内容担责?

    从盗版音视频到电商假货,针对五花八门的网络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认定问题也显得尤其重要。

    广东金融学院法学所所长姚志伟表示,避风港规则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电商、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审查义务问题,该原则关注的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和责任。“我们可以把侵权内容比喻为进入大厦的坏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则是保安。按照避风港原则,保安不需要事先对每个进入大厦的人进行审查。除非保安明知进入大厦的人是坏人,或者看起来明显是坏人。否则,保安只在有人告诉他有坏人进入的情况下,没有采取措施制止时承担责任。”

    据姚志伟介绍,当平台内容引发相关侵权纠纷时,网络提供商在接到投诉后,负有采取删除、屏蔽等必要措施的义务,否则要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第三方提供的内容没有一般性的主动审查义务。

    然而,公法和私法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审查义务的不同规定,形成了一种立法上的悖论,即私法上豁免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审查义务,而公法上却明确规定其负有审查义务。”姚志伟表示,当这种“悖论式并行”撞车的时候,相关网络服务提供者可能因负有公法上的审查义务,而失去进入避风港的资格。也就是说,在公法的阴影下,避风港规则存在被架空的可能。

    采写:南都记者 秦楚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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